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伤亡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
2、不上重伤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3、;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死亡事故。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4、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
5、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4.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 119、110、120 等急救电话。第六条 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
6、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第七条事故调查: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部备案。3.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的个人信息等);第八条事故处理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2.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3.一般事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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