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3、职责3.1 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3.2 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4、程序4.1 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2 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4.3 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
2、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5、规定内容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3、定义1.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1.2 动火作业分级1.2.1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1.2.2 二级动火作业: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1.2.3 三级动火作业: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
3、带香烟。4、职责1.3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4 动火人职责(1)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1.5 监火人职责(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
4、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1.6 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1)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5 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3)按照程序要求
5、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5、工作程序要求5.1 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5.2 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2)动火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当被测可燃气
6、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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