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豫安监管20152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第四条安全
2、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性监督检查两类。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至11)。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
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12至28)。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
4、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或者修订、废止时,应当及时修订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批准;执法工作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重新报请批准,并按批准后的内容执行。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
5、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省属和中央驻豫企业总部,近两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辖市、直管县(市)提请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市属企业和省属、中央驻豫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近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市、区)提请或者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
6、位。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抽查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季节、节假日、重要时段等特点和本地实际,针对重点行业或者领域,实施综合性和专业性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方式和检查职责分工等内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专家参加。第十三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内容和需要配合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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