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源管控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实现人、机、环、管的本质安全,保障全体职工及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规范(AQ/T1093-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 危险源管控工作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辨识、全过程控 制、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危险源辨识登记、评估分级、措施制定、责任分解、台账管理、动态检查、效果评价、资金保障、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各环节的管理。危险源管控工作是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2、的核心部分。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危险源管控工作整体上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公司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协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源管控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管控的各项工作,将危险源的管控任务分解到科队车间、岗位个人,每一个危险源均有部门、人员负责;科队车间是危险源管控的落实主体,负责责任区域内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标准措施制定及落实、动态管理等工作;班组、个人是危险源管控的执行主体,负责当班、本岗位危险源的确认、管控措施的执行,保障危险源时刻处于受控状态。第三章 危险源辨识登记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人、机、环、管等类型(
3、或按照物态、行为、观念、制度等方面),采取经验对照分析、系统安全分析等方法,发动全体职工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并对辨识出的所有危险源分类登记。第四章 危险源风险评估分级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定性、定量的评价方法,从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后果的严重度等方面,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源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四个级别。第五章 危险源管理标准及措施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对辨识出的所有危险源逐一制定管理标准,明确危险源在受控状态下应达到的标准。第八条 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等原则,分别采取工程、技术、
4、组织、管理等方法对辨识出的所有危险源逐一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九条 危险源、风险等级以及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控制措施应统一对应登记,实行台账式管理。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管控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危险源风险评估结果,将重大危险源(含较大危险源)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到专人负责,确保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时刻处于受控状态。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标注在本单位整体平面图中,在本单位醒目位置统一公示,并在重大危险源存在具体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一险一档”台账管理。管理台账应至少包含以下 13 种要素:危险源名称、存在位置、产生原因、危害后果、责任部门、责任人
5、员、管理标准、控制措施、建档时间、状态描述、状态改变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日常检查记录等。第七章 危险源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状态、控制措施到位情况实行动态检查,明确检查频次,不漏查一个危险源,尤其要突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责任人每班、责任部门(科队车间)每天、生产经营单位每周必须检查危险源状态,以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不定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管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作为每次检查的重点。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时刻关注本单位危险源的变化情况,根据新辨识的危险源、削减的危险源、现有危险源的改变(如位置的改变、量的改变等)等情况
6、及时调整危险源管控。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危险源管控所需的各项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培训、责任制、资金、信息化管理、考核等方面。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全面统筹危险源的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危险源的统一登记管理、分解危险源管控责任、制作岗位危险源知识卡、组织危险源培训、指导考核各责任部门的危险源管控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危险源管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 作,每一名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懂得危险源管理标准及控制措施,会判断危险源是否处于受控状态,会辨识新危险源。员工上岗应佩带危险源知识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危险源的管控纳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整改、培训等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实现危险源管控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危险源管控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工资挂钩。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公司、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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