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公司各单位:为强化公司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充分调动管理人员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一、抵押范围、金额抵押范围: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抵押金额:见下表安全风险抵押金额表序号岗位抵押金额(万元)1矿长10 万元/年2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7 万元/年3其他副矿长5 万元/年二、考核标准1、奖励奖励以年度为单元,如矿井年度内实现安全目标,按缴纳风险抵押金人员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全额返还并兑现奖励。奖励条件:无死亡、无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奖励年度内完成上述基本条件,按风险抵押金额 100%进行奖
2、励,发生死亡及重大灾害事故不予奖励。2、处罚、年度每发生重伤及一级非伤亡事故一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 10%。、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 1 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30%,并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25%。、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 2 人次及以上,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并扣罚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本金 50%。三、管理要求1、本文件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所有参与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标准向财务部一次性足额缴纳对应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拖延上缴的,不兑现安全奖励。2、财务部设立专门安全风险抵押金帐户,实行专款专用。3、因调动、退休、借用等原因在考核期内离岗的人员,安全风险抵押至当年期满,年度考核后返还本金余额。4、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年度考核期满后,将考核后的本金余额返还个人,并重新进行抵押。5、年度内因安全事故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取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6、被扣除的安全抵押金一律划归安全奖励基金账户。7、每年度末对参与安全风险抵押范围人员的个人抵押金进行全面考核兑现。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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