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生产期间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试车安全措施以及各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杜绝事故发生,保证人员安全和按时试车成功,特制订本规定。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1.3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试生产,如公司现行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发生冲突,执行本制度。1.4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1.5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1.6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
2、内。2 术语和定义2.1 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设备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2.2 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2.3 投料试车: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2.4 中间交接: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
3、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作的交接工作。2.5 工程交接:工厂全部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2.6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2.7 主要安全隐患: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及试车进度的,且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2.8 重大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大或处理难度大,不及时处理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试车进度的,需要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2.9“五定”:定隐患、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定复查人。2.10
4、“四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向上级部门。2.11“六不开车”:不具备条件不开车,程序不明不开车,指挥不在现场不开车,出了问题没有检查清楚不开车,存在问题没有解决不开车,违章指挥不开车。3 职责3.1 公司各部门、车间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负主要责任。3.2 各部门、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3 各部门、车间必须做好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
5、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试车。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车。3.4 参加试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试生产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3.5 锅炉与压力容器、气瓶、液化气体槽车、起重机械等的安全检查,由供销部、安全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负责;防雷、防静电由供销部、电气车间、生产技术部负责;防冻保温、工艺安全等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化学危险品装卸、储运安全、防火防爆等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安全部、保卫部、供销部、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负责;防洪防汛、基建安全等的安全检查由
6、工程部负责;岗位操作人员作业证、上岗证、特种作业证等的安全检查由人劳部、安全部、生产技术部、供销部负责;厂内人员“三违”现象、安全作业票证等由所有部门及车间检查人员负责。3.6 公司安全部负监督检查责任,有对公司各车间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考核的权利,对各业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4 各项要求4.1 试生产阶段安全要求4.1.1 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已通过化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完成;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的需要;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的需要。4.1.2 单机试车安全要求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进行。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单机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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