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
2、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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