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厂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第二条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第三条 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第四条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第五条 严禁酒后上岗
2、。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第六条 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第七条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第八条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第九条 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 5 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第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第十三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第十四条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 HSE 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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