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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docx

1、商贸类综合楼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五项规定”,加强西城区商贸类综合楼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针对具备以下特征楼宇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一)一个或多个产权单位的;(二)委托物业公司对楼宇进行管理服务的;(三)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产权单位将楼宇出租给多种且多个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单位的种类多样,涉及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写字楼、

2、酒店等其中两项以上的。本办法所称楼宇是指超过 24m 的非单层建筑。第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楼宇权属证件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楼宇内不得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不得存放实物。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发现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处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

3、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楼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当服从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第九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楼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得交付物业单位管理。第十条 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单位管理。产权单位不得将楼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物业单位对楼宇实施管理前,应当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等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

4、包括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况。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与物业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对楼宇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

5、。第十五条 物业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三)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四)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的经费来源;(五)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第四章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同一个楼宇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楼宇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委托一个物业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妨碍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

6、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保证楼宇及其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技术资料完整;委托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的,应当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单位。第二十条 物业单位应当保证楼宇的整体消防设施、重要设施的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自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重要设施完好有效,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 库房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碘钨灯、超过 60 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灯具与货物的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日光灯的镇流器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第二十四条 各类经营单位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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