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 200413 号)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 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
2、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四条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条(一)项之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 40 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 130 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 190 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 250 万元。企业规模划分
3、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其中,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建设部门核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商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 20%、15%或 10%核定。(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
4、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2、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交通、海事部门送达;3、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建设部门送达;4、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 1 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有
5、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风险抵押金。(四)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五)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跨省、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
6、生的费用。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发生较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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