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大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明确奖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第三条安全奖励规定。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另行安排),严格进行评分排名次,全年总分获得第一名的单位,奖励 5000 元,第二名奖 3000 元,第三名奖 1000 元。第四条安全生产出现重大事故(按国家规定事故类型划分标准),每起扣责任人年薪 10%;一般事故损失在 1 万元-5万元的,一次扣责任人年薪 2%;损失在 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扣责任人年薪 3%。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比例赔偿经济损失,免除单位职务,三年内不再启用;造成重大伤
2、亡事故的,除承担事故经济损失外,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违犯消防管理制度,处罚如下。(一)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每次罚款 100 元;禁烟区内发现烟头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每个;(二)未经安全保卫科批准,在禁火区内动火,每处罚款 100元;(三)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每处罚款 100 元,并负责赔偿损失;(四)私拉乱接电线,每处罚款 100 元;(五)车间、工厂、办公楼、仓库等未做到人走灯灭,每处罚款 20 元;(六)违反高危区安全管理规定,罚款 50 元;(七)堵塞消防通道,每处罚款 50 元;(八)燃料废弃物不按规定的位置放置,每处罚款 100 元;第六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处罚如下
3、:(一)违规申报、采购危险化学物品,处罚责任人 100 元;(二)违规装运、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处罚责任人 100 元,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全部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化学物品流失,处罚责任人 100元,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全部赔偿,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赔偿10%-100%的经济损失;单位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10%-50%的经济损失。第八条违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第十条本制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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