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1 目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3 职责3.1 公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2 安全处负责公司级培训,各部门负责各单位级培训,安全处负责对公司级和班组级培训抽查和监督。3.3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4 工作程序4.1 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4.1.1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总经理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
2、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复审。4.1.2 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其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的学习和培训。4.1.3 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的培训,由安全处组织实施,每年要集中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4.2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4.2.1 新进职工培训教育4.2.1.1 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绍信,到安全处进行登记,进行公司级培训。(培训时间24学时)经公司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处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到生产部门。4.2.1.2 生产部门根据培
3、训合格介绍单开具调令分配到各车间,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时间12 学时,),培训合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然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时间12 学时,),培训合格后,上岗一段时间,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师徒关系责任书、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定于每月 5 日上交安全处。4.2.2 外来实习和代培人员培训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4.2.3“转岗”、“复工”、“四新”安全培训教育。4.2.3.1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 30 天以
4、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公司级、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 30 天以下,试其情况,应进行分公司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4.2.3.2 非本厂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按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4.2.4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投产以前,应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岗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4.2.5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并实施。教育内容是工段生产特点和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4.2.6 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4.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4.3.1 从事电工、行车工、起重工、司炉工、电(气)焊工、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4.3.2 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负责统一开展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参加培训。4.3.3 特种作业人员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和复
6、审,未按期参加复审教育考试者原操作证作废。4.4 临时工安全培训教育4.4.1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厂使用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等均由使用单位造册报生产部门和安全处备案。4.4.2 各部门临时用工超过 5 日的,按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培训程序进行三级培训。4.4.3 临时用工不超过 5 日的,在进行三级培训时,可适当缩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重点针对安全。4.4.4 各劳务输出公司派往我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上岗。4.4.5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使用。4.5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4.5.1 凡外单位来厂承包工程,检修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其资质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介绍到车间。4.5.2 各单位应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协议,培训中应告知其本厂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的各项安全规定。4.6 非全日制用工安全培训教育4.6.1 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岗位民工、打杂民工、驾驶员)进厂后,到相应车间开具请求培训介绍单,并持介绍单到安全处进行登记,由安全处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和培训。4.6.2 公司在为新入厂民工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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