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2019 年 11 月 I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2 二、事故直接原因.4 三、企业主要问题.6 (一)天嘉宜公司. 6 (二)中介机构. 10 四、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3 (一)应急管理部门.13 (二)生态环境部门.17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1 (四)市场监管部门.22 (五)规划部门. 22 (六)住建部门. 23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23 (一)生态化工园区.23 (二)响水县.24 (三)盐城市.25 (四)江苏省.25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6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
2、强制措施人员.26 (二)有关公职人员.26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机构处理建议.26 七、事故主要教训.29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33 II 附件:1.事故基本情况. 39 2.事故有关单位情况.47 3.硝化废料性质和固废库情况.53 4.有关术语解释. 62 1 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 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 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 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198635.0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在出访途中 的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
3、示,要求全力抢险救援,搜 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 稳定;要加强监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 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 引导;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 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总书记特别指出,安 全生产工作在抓落实上仍有很大差距,一定要举一反三、亡 羊补牢。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 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采取有力 措施控制危险源,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求各地进一步 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
4、夯实各环节责 任。韩正、孙春兰、刘鹤、王勇、肖捷、赵克志等领导同志 也作出批示。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王勇国务委员率领由 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卫生 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 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 2 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苏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务院江 苏盐城“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 ,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 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国土、
5、住建等方面的 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 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 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事故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 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围绕贯彻落 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批 示要求,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6、, 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 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2019 年 3 月 21 日 14 时 45 分 35 秒,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房顶中 部冒出淡白烟,随即出现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至 14 时 48 3 分 44 秒发生爆炸。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5 日,主要负责人由其 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批 准。企业占地面积 14.7 万平方米,注册资本 9000 万元,员 工 195 人,主要产品为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 羟基苯甲酸、3,4-二氨基甲苯、对甲苯胺、均三甲基苯胺等, 主要用于生产农药、染料、医药等。企业所在的响水县生态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化工园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千米, 已开发使用面积 7.5 平方千米,现有企业 67 家,其中化工 企业 56 家。2018 年 4 月因环境污染问题被中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