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
2、、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第五条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
3、和实施方案。第六条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第七条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第四章建设项目第八条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第九条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
4、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第十条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
5、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六章职业病危害申报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 30 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 30 日内
6、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 10 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七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第十三条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第八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第二十四条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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