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第四条流动性风险
2、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第二章管理原则和方法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
3、控制超负荷经营;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第三章监测管理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在本行范围
4、内统一进行流动性资产配置。分类指导:根据实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的需要,针对各网点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每个网点的各项指标确定不同的年度目标值。适时监控:通过定期编制、填报流动性风险监测表,适时分析、监控流动性资产运行状态,掌握整体运行方向,预测运行趋势,调整运行偏差。第九条通过编制月度、季度、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表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情况进行监测。第十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头寸的匡算和流动性需要的测定。第十一条头寸包括基础头寸、可用头寸和可贷头寸。基础头寸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可用头寸基础头寸+()应清入清出汇差资金+()到期同业往来+()缴存存款调增调减额+()应调增调减
5、二级准备金可贷头寸是指在某一时期可直接用于贷款发放和投资的资金。营业日初始可用资金头寸(备付金初始余额备付金限额)+(库存现金初始余额库存现金限额)+()初始日到期同业往来应收应付差额+()应清入清出的汇差资金。第十二条流动性需要决定于存款和贷款需求的变化。存款减少,表明客户取出存款,为流动性需要();存款增加,表明客户存入款项,为流动性剩余(+);存款准备金减少,表明存款减少,中央银行退回一定数额的法定准备金,为流动性剩余(+);反之,则为流动性需要();贷款减少,表明客户归还贷款,为流动性剩余(+);贷款增加,表明客户获得贷款,为流动性需要()。第四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
6、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有关资产负债的重大事宜提出决策建议,监督、指导本行流动性运行状况。第十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各项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包括年中调整)以及比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及评价,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并上报本行经营管理层审议决定。第十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要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各业务部室配合进行。有关业务部室要积极协作,并负责相关数据的测算并及时传递给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五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制定流动性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为了防范和处置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流动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有效预防因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非预期性调整、季节效应、市场出现不利于本行的信息等内外部原因所引发的流动性需求的存款挤提、头寸不足和流动性缺口扩大等流动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资金运营安全,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和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操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工作原则: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稳定和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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