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08:00-11:00 13:00-17:00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二)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五一节1 天、
2、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二)
3、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 5 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四)产假:女员工产假 9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 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
4、3 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期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
5、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三章 工资福利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
6、工守则第十一条考勤规定:(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5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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