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科生物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目的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安全。2.适用范围实验室各项相关工作3.职责(1)检验科主任职责 负责检验科的日常管理;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制度、规程并组织培训;决定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监督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出现的违规活动并有权停止实验;定期组织对实验室设备各项技术参数的检查和实验室装备的维护保养;负责实验室紧急情况及事故的处置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报告。(2)实验室负组长职责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向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所开展项目的“微生物
2、危害评估报告”和“实验操作规程”;负责项目相关实验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的执行。(3)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熟悉所有相关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实验室安全原理和所从事实验活动潜在的危险掌握预防暴露以及暴露后的处理程序,定期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在科主任或组长的指导下,开展对病人的各项检测工作;负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生物安全防护程序;(4)实验室任何人员都有权拒绝执行来自任何级别的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指令。4.具体要求(1)实验室设置和准入实验室要合理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禁止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不得进食和饮水,或进行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活动;(2)相关工
3、作人员必须被告知实验室工作的潜在危险,并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3)相关工作人员须经检验技术操作和安全防护操作培训,熟悉特殊生物检测流程及防护标准;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所有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按 SOP文件的规定对细菌室检验项目目录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新项目要经进行生物危害评估后方可开展。不得开展超出二级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检验项目。(4)对违章操作造成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外泄的,根据情节追究其操作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5)对于意外事故要能够提供紧急救助措施,足以应付紧急情况。实验室事故处理: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如针刺和切伤、皮肤污染、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和口鼻眼内
4、、衣服污染、试验台面污染等均视为安全事故;要填写正式的事故登记表,并按规定报告给国家相应级别的卫生主管部门。人员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要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事故经过和处理方法。(6)各项检验只接收来自本院的临床标本,不接收临床背景不清楚的外来标本。外来标本检、验须经医务科和检验科主任同意,方可检验。(7)严格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防止具有感染性的标本丢失、盗抢。检验后的尿液、便好体液等标本要用含有效氯 2000mg/L 含氯消毒液浸泡 1 小时以上;所有微生物的标本、培养基、废弃物和血液标本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高压灭活;用过的针头必须直接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各种检验用一次性物品,使用后按医用垃圾处理,不得重复使用。(8)实验室建筑条件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9)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施、设备,工作中严格采用二级生物安全防护。(10)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先消毒,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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