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第三条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第四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
2、,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六条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管理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七条 施工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
3、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四)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五)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六)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七)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八)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八条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4、职责:(一)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三)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四)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五)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六)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七
5、)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八)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第九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职责:(一)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五)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六)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七)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八)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 工程项目部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一)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二)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三)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四)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五)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六)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七)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八)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九)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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