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第 1 条 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防止重用轻管或只用不管。大、中型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机长负责制。小型机械设备不宜定人的,实行机组(班组)负责制。主要机械设备的机长要由公司(处、厂)任免,不能轻易调动。第 2 条 机长、机组长要由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并做到:积极组织本机组人员开展红旗设备竞赛,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努力完成各项定额指标。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努力钻研技术,并指导全机组人员的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
2、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负责及时准确地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和有关的统计报表。第 3 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积极参加红旗设备竞赛,努力达到红旗设备标准。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准确及时地填写运转记录。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保养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对违反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有权拒绝,并应及时报有关人员研究处理。第 4 条 新工人(或新调换工种的工人)须经技术培训,懂得所操作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掌握操作技术,经考
3、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在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中,要广泛实行凭操作证操作的制度。第 5 条 机械设备不得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第 6 条 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并给操作人员一定的机械设备保养时间。第 7 条 新机械设备在投产前,要按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文件认真进行验收和试运转。新型机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资料、性能和注意事项向操作人员进行交底,经过必要的训练,待操作人员掌握操作技术后,方能使用。经过大、中修、改造或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机械设备的试验规定,进
4、行检查、鉴定和试运转。新机械或经大修后的机械,在走合期内应按规定减载、限速和保养。第 8 条 要认真对待机械设备事故。对机械设备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有关操作人员、有关领导、有关管理人员等)要作适当处理,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对重大事故,由公司(处、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上级审批;一般事故由公司(处、厂)处理,报主管上级备案。第 9 条 机械设备用的燃料、润滑油料、必须按规定选用,根据季节及时更换。各种油料要保持清洁,使用前需经过沉淀过滤,机械设备上的
5、滤清装置必须完整有效。机械设备进入冬季施工,必须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严格按照冬季施工规定进行。第 10 条 机械设备进行改装和技术改造,必须符合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方案要经过“三结合”小组讨论研究,经主管技术领导批准,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准乱拆、乱改。要按机械设备的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车辆改装应经监理部门审批。第 11 条 机械设备的保养和修理,必须贯彻“养修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妨碍机械正常保养、修理工作的进行。要努力完善对机械设备的检验测试手段,注意积累资料,使检验内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学根据,防止盲目检修。第 12 条 加
6、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建立健全定期、走合、停用、封存、换季等保养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第 13 条 机械修理应当坚持集中修理的原则。第 14 条 机械设备的修理单位,必须坚持“以修理为主”的方向,努力完成维修和配件生产任务,不得任意改变方向。第 15 条 机械设备修理单位,必须面向施工,树立为生产服务和质量第一的思想。要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质量检验人员、健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修理技术规范、努力提高修理质量,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对修理的机械和生产的配件,要实行包修包换制度。第 16 条 对进口设备和新型设备要注意拟定适当的保养、修理周期,制定适当的保、修规范、标准,及时掌握技术性能、构造原理和修理技术。根据规定的修理周期,事先做好配件和修理技术准备工作,做到按时修理。第 17 条 凡要求大修的机械设备,除特殊原因外,均应在尚可运行的状态下送修。送修单位不得拆换原机机件,并有可靠的运转,修理和保养记录。第 18 条 加强配件供应管理。要购管结合、管用结合,防止乱采多购。做到库存适量、供应及时。购管人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配件技术性能和供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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