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好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a、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b、在生产劳动现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1.3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事故分类2.1 安全生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a、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b、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且人力不可
2、抗拒的生产事故。c、破坏事故是指因逃避劳动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破坏生产而故意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2.2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确定事故类型。三、事故报告3.1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安全科(最迟不得超过 2 小时)。3.2 事故发生后,监狱有关领导、安全科和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应提前做好标志,拍照、录象或绘制现场图的工作。四、事故调查处理4.1 发生事故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a、轻伤或一次重伤 1-2 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的
3、,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一次死亡 1-2 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省局会同安监局调查处理。、重特大事故由省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4.2 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事故处罚5.1 对违反 3.1 规定,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对其负责人处100 元-500 元的罚款。5.1 凡责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分清事故责任,分别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发生轻伤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在 1 千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批评
4、教育;直接财产损失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分别对以上责任者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b、发生一次重伤 1-2 人的事故或直接财产损失达 10 万元以下的,视情对以上责任者处以 500-2000 元的罚款。重伤人员由伤致残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以上责任者予以加倍处罚,事故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报人事部门和安委会,安委会视情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c、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根据省局意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事故责任者是服刑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e、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处理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5.3 年度内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年终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安全奖,扣交全部风险抵押金。5.4 因操作者无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由所在单位负全部责任,监狱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六、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实行,不明之处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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