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本标准规定了发生交通、刑事、治安、火灾、工伤、工亡事故报告的规程,适用于处各部门。一、交通事故1、一般事故由肇事者在 8 小时以内,以书面向单位领导、安全员报告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安全员应了解车辆、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并做出事故损失预测和初步认定后 24小时内向处安委会报告,并通告保险公司。2、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立即抢救伤者,并在肇事地区电话报告所在施工单位,单位应立即向处安委会领导报告。3、重大交通事故由安委会于 24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设备科每月 30 日前向处安委会领导提供当月安全生产情况。二、工伤、工亡事故1、职工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造成人
2、员受伤(包括住院三天以内轻伤者),两天内向处安委会报告。2、造成人员重伤,生命垂危或当场死亡,立即向处安委会报告,并于 48 小时内写书面调解检查报告。三、刑事治安、火灾事故1、处属各单位发生价值 200 元以上的刑事、治安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然后向处安委会报告;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处安委会应立即报告处长,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3、发生重大火灾,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组织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处安委会主管领 导。四、事故报表、事故报告书、报告审批程序1、交通机械安全事故各类报表按种类、格式要求填写,于当月 30 日前报处设备科,由技术科安全员审核汇总后报处安委会。2、工伤、工亡事故
3、,按处发放统一表格填写,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3、一般火灾事故按事故起因、当事人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内容分析上报处安全生产办公室。4、重大刑事、治安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处安全生产办公室起草,经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5、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由设备科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五、检查与考核1、交通安全事故由处设备科进行考核,考核肇事者个人由各项目部安全员考核检查.2、工伤、工亡事故由处劳资科检查、考核。3、刑事、治安、火灾由保卫科检查、考核。4、交通安全事故,个人归队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事故损失由个人自理。5、各项目部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不立即上报的,扣项目部主管或安全员当月一定工资或年终安全奖。6、发生重大事故,处安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责任人的年终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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