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第二条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1.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第三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则。第四条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1.由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2.承包人在履行好
2、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职责的同时,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安全风险奖励金及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第五条关键装置、重点部
3、位的管理要求1.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2.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承包人应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年度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向厂领导汇报,同时抄送技安部门。3.“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技安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六条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监控要求工艺、技术、设备、基建、仪表、电气、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检查。第七条工段(班组)监控要求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
4、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2.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八条操作人员监控要求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工艺、安全、环保、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九条各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第十条各单位确保安全消防保护装置如围堰、氮封、消火栓、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等齐备、完好,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若损坏或坏了不予及时修复的,按破坏安全生产论处。第十一条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属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还应执行企业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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