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责任事件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2.3、行
2、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3、事件责任的认定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
3、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4、责任处罚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 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 1
4、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 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 50200 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
5、处罚 1000 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 100500 元/次处罚。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5.1 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5.2 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5.3 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5.4 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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