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安全保卫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破产清算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正常运行和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特别是财务凭证,电子数据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破产清算企业建立安全经营、内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工作常备不懈。第三条破产清算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要通道畅通,严格按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分类备足相应的防火器具、确保防火器具有效,摆放位置明显,不得被杂物挤压围堆。第四条破产清算企业营业场所要严格防止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线路、照明灯具要与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挤压电源线路,液化气容器。第五条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操作电、设备。要求持证上岗的
2、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停用,维修或更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破产清算企业的重要设备要设专人管理负责。第六条破产清算企业对出租的库房,办公用房等要与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协议、做到责任清楚,各负其责。第七条破产清算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经常检查、监督、严格操作规程,保证破产清算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的安全。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治安部门的监督管理,保持与治安部门联系畅通,共同构建防范屏障,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侵害公物、盗窃财产犯罪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第九条破产管理人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保
3、卫人员要认真贯彻保卫制度,尽职尽责,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破产清算企业财物不受损失。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出行办公,要认真遵守公共秩序,谨防意外发生。第十一条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下班后要锁好门窗,办公室内不要存入现金等贵重物品。办公场所来陌生人要主动询问。第十二条破产清算企业财务办公室避免闲人出入,认真落实人防技防措施,确保财务档案安全,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保管规定,送款、取款要有保卫措施。财务人员下班后要严格检查门窗,保险柜是否锁好并开启监控设备。第十三条破产清算企业汽车驾驶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地区交通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行车规定。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常识。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做到懂安全操作、会防火、灭火、自救、保护事故现场、会使用消防、防盗设备器具。第十五条破产清算企业要建立处理突发、紧急事务机制,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做到及时报告求助,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防火工作要常抓不懈,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解决。第十七条本办法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第十八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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