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云煤安发201610 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瓦斯超限作业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监察分局:为牢固树立煤矿瓦斯灾害可防可控可治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2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等规定,云南煤
2、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2016 年 1 月 22 日3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牢固树立煤矿瓦斯灾害可防可控可治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
3、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 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是指煤矿井下风流中或者局部空间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超限范围,仍然进行作业或者超限未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的。在处理瓦斯超限或者瓦斯事故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措施的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瓦斯超限作业。第三条第三条云南省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4第四条第四条根据煤矿瓦斯浓度超限的轻重程度,瓦斯超限作业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4、(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作业的,认定为一般瓦斯超限作业: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或者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以上 1.5%以下的;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最后一排支柱所在线与回风巷上帮交叉点以外至工作面回风口处)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 2.0%以下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2.0%以上 3.0%以下的;4.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 1.0以上1.5以下的,或者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0.5以上0.75以下的;5.煤矿井下的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氢气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作业的,认定为严重瓦斯超限作业: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或者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以上 2.5%以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最后一排支柱所5在线与回风巷上帮交叉点以外至工作面回风口处)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 3.0%以下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3.0%以上 4.0%以下的;.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 1.5以上2.0以下
6、的,或者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0.75以上1.0以下的;.煤矿井下的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氢气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1.5 倍的。(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作业的,认定为特别严重瓦斯超限作业:1.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 0.75%,持续时间超过 10 分钟的;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或者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2.5%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最后一排支柱所在线与回风巷上帮交叉点以外至工作面回风口处)瓦斯浓度超过3.0%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 4.0%的;.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 2.0以上6的,或者机电设备硐室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 1.0以上的;.煤矿井下的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氢气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2 倍的。第五条第五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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