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全生产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次扣罚当事人 10 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考核分 0.5 分。1.1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穿长大褂必须穿长裤。1.2 车辆带病使用,厂区内超速、超载、超高、超长、超额乘人、电瓶车客货混载、升降机人货混载等违章行驶及乱停放者。1.3 多人作业的冲压设备、升降机无专人操作开关。1.4 电源线无故穿越安全通道,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源接线板、电动工具。1
2、.5 操作者擅自离岗者。1.6 擅自占用安全通道者。1.7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能及时反映。1.8 进出要害部位不登记或不服从管理者。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一人次罚款 20 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考核分 1 分。2.1 操作旋转机床,钻床戴手套。(有安全防护手套除外)。2.2 操作冲床时,手入模口作业,小件冲制不使用手工工具。2.3 特殊工种无安全操作证进行作业者。2.4 未经危险作业审批而进行危险作业。2.5 乱拉、乱接临时电器线路。2.6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7 任意、私自拆除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2.8 任意排放乱倒废水、废油。对环境造成污染者,加倍
3、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2.9 其他违章行为。3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一般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 50100 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 2 分。4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 100300 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 3 分。5对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罚 300500 元,并扣所在部门、车间的安全经济责任分 3 分。6对造成死亡以上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由公司按厂纪厂规予以严肃处理(警告、记过、开除、辞退等,如违法乱纪造成事故的则追究法律责任)。7凡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认真负责、表现积极的部门、车间和个人,年终经过评比,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8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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