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2 引用标准GB4200 高温作业分级GB934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GB2759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GB935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3 术语3.1 高温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
2、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 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3.2 高温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3.3 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3.4 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 1 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 1 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 3 天的平均值。4 作业管理4.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4.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
3、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2。4.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4.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4.5 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4.6 隔热4.6.1 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 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
4、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4.6.2 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 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4.6.3 屋顶高度在 5m 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4.6.4 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4.7 通风4.7.1 自然通风4.7.1.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4.7.1.2 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4.7.1.3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
5、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 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4.7.1.4 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4.7.2 机械通风4.7.2.1 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 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4.7.2.2 气温高于 35,热辐射强度大于 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 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 100,以小于 60 为宜。4.8 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
6、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9 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4.10 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 24-28。4.11 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 25左右为宜。4.12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4.12.1 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4.12.2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 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4.12.3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4.12.4 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4.13 暑季作息时间4.13.1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13.2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4.14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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