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职责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依法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在制定本公司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公司(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厂)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范措施。6、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厂)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公司(厂)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主体工程必须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0、每年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职业危害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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