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全省县
2、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
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对本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
4、告。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市委和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政府
5、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监管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第六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
6、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述职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遇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四)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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