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
2、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
3、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1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1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16、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17、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18、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19、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20、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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