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间安全管理准则第一条 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盗窃、风灾害的预防及抢救等一切措施。第二条 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严禁携带引火物品。第八条 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外,不得随便携入工作场所。第三条 仓库由专人负责,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挥发性易燃物,应注意温度及通风。第四条 灭火设备应按规定设置,放在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同时要做到人人熟悉使用方法。第五条 不得私拉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完后,应关闭电源。第六条 电器设备及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第七条 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
2、,应请示上级人员,由专人处理。第八条 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第九条 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第十条 火警发生时,应首先拨打火警电话(119)。第十一条 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l、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第十二条 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橱柜中。第十三条 保
3、安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第十四条 夜间各责任人应作好自己负责范围内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加强对经管财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以防监守自盗。第十六条 办公室、车间在下班后应关闭门窗,并由专人上锁。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第十八条 对气象机关发布台风、水灾及地震警报等,应随时注意收听。第十九条 台风接近本地区前,应做好预防工作。第二十条 水灾、地震也应先做好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危险性工作应由专人去做。第二十二条 发生伤害时,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院治疗。第二十三条 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浓碱时,应使用安全的防腐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第二十四条 在车间工作时,应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
4、第二十五条 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第二十六条 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的机器,严防扎伤。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危险性,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送电时要先检查有无正在电路上工作的人员,并先开总开关。第二十九条 电器设备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或其他有触电危险工作,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第三十条 高压电线作业,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第三十一条 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第三十二条 初次使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必须得到主管准许,在掌握使用说明后方可操作。第三十三条 原动机或动力转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口头或通过其他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第三十四条 机械清扫注油时应在转动停止后进行。第三十五条 应避免机械的空运转。第三十六条 机器类要经常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第三十七条 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量器具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第三十八条 玻璃器具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并需戴手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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