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3.职责 3.1 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3.2 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3.3 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4.工作程序4.1仓库安全管理4.1.1出入库管理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
2、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4.1.1.2 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 26 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4.1.2 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 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
3、。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4.1.2.3 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4.1.2.4 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4.1.2.5 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4.1.2.6 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4.1.2.7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
4、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4.1.3 储存安全管理 4.1.3.1 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4.1.3.2 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 3 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 3 米。4.1.3.3 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
5、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4.1.3.4 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4.1.4 电器管理 4.1.4.1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4.1.4.2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4.1.4.2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4.1.4.3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4.1.4.4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
6、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4.1.4.5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4.1.4.6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4.1.4.7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4.1.4.8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4.1.5 火源管理 4.1.5.1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4.1.5.2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4.1.5.3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4.1.5.4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4.1.5.5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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