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职机构(安全员)的职责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指出“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工作”。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其职责如下:1、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2、制订或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参加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保护设施按“五同时”原则执行。4、经常的有计划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术考核。5、组织参加全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核查隐患的整改。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作好事故的预期,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8、组织实施对工业卫生的监测。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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