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制1 目的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3 职责3.1 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发并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3.2 机务办负责船舶防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3.3 综合办负责船舶防污染物料的供应;3.4 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布置、监
2、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2油类记录簿;.3垃圾记录簿;.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5垃圾管理计划4.2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4.2.2 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甲板、机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
3、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4.3.2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4.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4.4.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4.4.2 列于该计划附录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4.5.3 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于附录-1,-2,-3。5 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5.1 管理与要求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
4、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5.2 机舱污水排放5.2.1 在渤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办公室和船舶予以配合。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渤海水域排放,应执行本须知 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单位向陆地回收处理。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5.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5.3.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5.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
5、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5.3.3 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5.3.4 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5.3.5 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入机舱舱底。5.3.6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5.3.7 严禁将洗涤剂倒入机舱舱底。5.4 污油水舱(柜)管理5.4.1 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5.4.2 驳运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5.4.3
6、 抵港前,三管轮应将本船的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存量报告轮机长,轮机长根据需要及时向污油水接收单位申请,处理船上的污油水。5.5 申请接收处理污油、污水程序5.5.1 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口的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由海事局认可的油污水接收单位到船接收。5.5.2 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海事局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5.5.3 污油、污水接收的注意事项:.1 当机舱污水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向船舶所在港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接收;.2 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好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牢另一舷的接头盲板;.3 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处理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4 指派专人进行操作排放;.5 加强与接收方密切联系,确认泵的起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排量等;.6 加强输送管路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7 接收作业结束时,在确认输送管内无残油后方可将其拆除。5.6 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禁止将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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