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 45 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2、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1.警告;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罚款;4.责令停工整顿;5.通报批评;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 10000 万元以内(含 100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
3、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 20000 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4、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20000 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 人以内(含 2 人)受轻伤的,处 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5、;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 人受重伤的处 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3.发生一起多人(2 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处 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4.发生 2 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 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
6、施的;4.提供虚假情况的;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 500 元罚款。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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