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第四条建筑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的 11 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 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第五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3、85 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70 分(含)至 85 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 30%以上施工现场。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 70 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4、(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
5、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 2 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 3 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一)同一工程项目 3 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 6 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
6、患通知书,未进行有效整改的;(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 2 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第十二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考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暂扣期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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