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
2、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
3、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二、一般责任事故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
4、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三、较大责任事故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
5、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
6、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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