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是指为保证基础工程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基坑支护,如降排水和土方开挖等工程。一、施工管理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对场地标高、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周边环境条件调查核实。开挖深度超过 3m 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 5m 或虽未超过 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基坑工程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基
2、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 的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对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分层次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开工。基坑工程的安全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的要求。项目部应收集保存安全检查和基坑监测的有关资料和记录。二、施工操作1、基坑支护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并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人工开发的狭窄基槽、深度较大或土质条件较差,可能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必须采取支护措施,支护结构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基坑支护结构必须经设
3、计计算确定,基坑支护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支护结构产生的变形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支护结构产生的变形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基坑支护一般分为支挡式结构、土钉墙、重力式水泥土墙与放坡等方式。支挡式结构又分为锚拉式结构、支撑式结构、悬臂式结构、双排桩和逆作法等。支护结构可以根据周边环境、土层性状和基坑深度的具体情况采用上下部不同结构组合的形式。基坑内支撑或锚杆的拆装施工、内支撑施工顺序与方法,支撑拆除顺序(先次后主、先拆除交接处部位)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降排水基坑降排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降水可采用管井、真空
4、井点、喷射井点等方法。降水井、排水沟和集水井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基坑底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于 0.3%,沿排水沟每隔 3050m 应设置一口集水井。施工现场应配置双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确保降水连续运行。坑内降水深度最浅处宜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 0.50.1m。山区基坑附近有河道时,应制定专项防排洪涝措施,降排水设施停用及拆除的数量、时间应同时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预留井应保持水位满足抗浮要求,承压井管不得随挖随拆。3、基坑开挖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基坑,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锚杆施加预
5、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 2 天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或超挖,严禁未进行锚杆实验即进行大面积的施工开挖。开挖时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可采用全面分层或台阶式分层开挖方式,分层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且不应大于 2m,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地原状土土层。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在软土场地上挖土当机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业时应对挖土机械行走路线采用铺设渣土、砂石、铺垫钢板等硬化措施防止机械发生倾覆事故。在基坑挖土过程中,
6、若发现实质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开挖,通知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4、坑边荷载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不得在距基坑边沿 1m 范围内堆置土和料具等,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5、安全防护开挖深度超过 2m 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 1.2m,防护栏杆距基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m,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6、基坑监测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基坑工程监测应包括专业单位监测和施工企业现场巡视检查。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 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施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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