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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2021(1).pdf

1、1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超能力组织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二)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三

2、)鼓励先进,推进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四)保持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2 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验收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是指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工艺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能力。煤矿生产能力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定的产量上限,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

3、据。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 万 t/a 至 60 万 t/a 矿井,以 5 万 t/a 为一档次。(二)60 万 t/a 至 300 万 t/a 矿井,以 10 万 t/a 为一档次。(三)300 万 t/a 至 600 万 t/a 矿井,以 20 万 t/a 为一档次。(四)600 万 t/a 至 1000 万 t/a 矿井,以 50 万 t/a 为一档次。(五)1000 万 t/a 以上矿井,以 100 万 t/a 为一档次。(六)400 万 t/a 以下的露天煤矿,以 50 万 t/a 为一档次。(七)400 万 t/a 以上的露天煤矿,以 100 万

4、t/a 为一档次。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 2 级级差。400 万 t/a 以下的露天煤3 矿以 50 万 t/a 为 1 级级差,400 万 t/a 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和1000 万 t/a 及以上井工煤矿以 100 万 t/a 为 1 级级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 1 级级差,一井一面或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 2 级级差;在此基础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 人的矿井和全员工效 100t/工以上的露天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 1 级级差。第七条

5、第七条 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 3 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 年。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开展产能置换、能力核定工作,要事先将煤矿名称和拟核定产能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二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九条第九条 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

6、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4(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智能化改造,采煤方法、采掘(剥)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有关规定的。(二)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限制类生产工艺的。5(三)高瓦斯、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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