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第 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
2、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第$条建(构)筑物、
3、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条本规程规定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
4、(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第 条土地和耕地的破坏与保护是煤矿企业生产建设中面临的量大面广的课题,它直接关系到煤炭生产和农业生产,关系到农民生活和工农关系,政策性很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执行,经过技术经济论证,本着谁损坏,谁修复,恢复利用
5、,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第#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选择适宜位置,并按本规程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达成协议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第$条矿区内现有建(构)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由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主持与煤炭企业协商选定,防止重复压煤,应尽量
6、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作为搬迁新址。第%条在勘探受水体威胁的矿区或井田时,地质勘探部门应根据勘探区的具体条件和矿井设计实际需要,并参照本规程的相应要求,安排水文地质勘探工作,获得设计开采水体压煤所必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并编入报告。第&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中,应根据矿区(井)的自然、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以及恢复地面生态环境可行性进$()&!第八篇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因采取专门措施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应分别计入基建投资和生产成本。第!条对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压煤量大的矿井,应尽可能在井位选择、开拓部署、巷道布置、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顶板管理方法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开采影响的破坏作用,实现少丢煤、少搬迁及安全生产要求。工业场地布置力求紧凑,少占地、少压煤。煤田上方的主要建(构)筑物要尽量采取抗采动结构措施。第!条煤炭开采必然伴随着发生围岩及地表移动和变形。各矿区的围岩及地表移动规律及有关参数具有地区特性,获取和积累有关围岩及地表移动的科学数据,是煤矿企业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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