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作业风险提示和防范措施提示一、动火作业(一)定义: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开展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二)执行动火作业基本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易燃可燃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 GB500
2、16、GB5016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3 规定执行。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
3、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铁路沿线 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 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二、受限空间作业(一)定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
4、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二)执行受限空间基本安全要求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a.氧含量为 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5%;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c.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 0.2(体
5、积分数)。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a.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6.5 中规
6、定的个体防护措施;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 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6.2 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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