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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62号之3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1、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 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8 月 6 日,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 幢的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沙溪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 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

2、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基本情况。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 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464714,投资人:黄用维,成立日期:2012 年 10 月 12 日,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棉弹力纱、弹力纤维、牛仔布、棉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黄用维,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3 年8 月 3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大涌镇仁和大街*

3、,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投资人。(三)死者身份信息。袁文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0 年12 月 20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临利县大垸农场*,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机械设备维修工。二、事故发生经过经调查,2020 年 8 月 6 日 18 时 30 分左右,在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棉纱液压打包车间内,机械设备维修工袁文军违规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对棉纱液压打包机进行维修作业,被打包机压断头部。该厂职工邓琼在新车间完成当天的任务后过去棉纱液压打包车间拿袋子的时候,发现袁文军倒在棉纱液压打包机旁边,于是打电话给厂长李永平,告诉他有工人出事了,厂长李永平打了

4、120 和 110,经 120 到场医生检查后宣布袁文军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袁文军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对棉纱液压打包机进行维修作业,被打包机压断头部。(二)间接原因。1.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足,未对员工进行班组教育培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2.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棉纱液压打包机上粘贴警示标志;3.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主要负责人黄用维(投资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

5、起责任事故。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沙溪镇溪叠路涌边路段 62 号之 3 幢“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内液压打包机暂时停止使用;(二)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建议不再对主要负责人黄用维(投资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应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二)中山市沙溪镇维业纺织纱厂应在棉纱液压打包机上粘贴警示标识、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厂内的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维护,督促员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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