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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富群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8·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1、无锡富群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8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8 月 11 日 22 时 30 分左右,无锡富群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8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惠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

2、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无锡富群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9320613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法定代表人:薛红,注册资本:51 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 年 12月 23 日,经营范围包含: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二、事故经过2021 年 8 月 11 日晚上 22

3、时 30 分左右,富群公司漂染车间员工石有连在进行漂染作业,同时开启 2 台卷染机(3、4 号),不慎被转动的卷辊带入 4 号卷染机内,后被裹在卷辊上的坯布中,当班其他员工发现异常后,立即叫人进行施救,后将石有连送至无锡市惠山区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富群公司漂染车间位于富群公司厂房东南角,相对独立,内设 4 台常温常压自动卷染机(俗称:染缸),从西向东依次设有 1-2-3-4 标号,每台卷染机内设有 4 根卷辊(上下 2 对),漂染作业时,先将坯布放在布车上,将布车推到预定位置,手工将坯布一头搭在远距离的卷辊上,根据需要设置控制按钮,自动进布旋转漂染,待进布完毕,再手工将坯布

4、另一头搭在近距离的卷辊上反方向进布旋转漂染,反复 10 余次直至完成漂染作业。死者概况:石有连,男,生前系富群公司漂染工。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原因漂染工石有连安全意识淡薄,坯布进入卷染机,未按规定完成首道工序 5-10 圈的进布过程,直接设置自动按钮,发现机械进布异常时,未采取停机处理,冒险进入旋转的滚轴部位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富群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漂染工石有连、石玉伟二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辨别危险

5、能力不足,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富群公司对夜班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在独立的漂染岗位,夜间作业安排单人上班,且劳动时间过长,工作时段无人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场所夜间作业人员和劳动时间安排不合理,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富群公司卷染机漂染作业时,移动安全防护罩、卷辊滚轴及卷布均处于敞开状态下,设备危险部位防护失效,且进布前道工序采取手工作业,未按纺织机械安全第 1要求通用要求(GB/T17780.1-2012)的要求,卷染机移动安全防护罩与设备停机、开机未采取机械连锁装置,致使设备防护及作业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富群

6、公司主要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卷染机移动安全防护罩与设备停机、开机未采取机械连锁装置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未制定夜间作业规章制度,未修订完善卷染机安全操作规程,且未在作业岗位上墙公示,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设备不安全状态和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石有连(漂染工)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安全意识淡薄,坯布进入卷染机,未按规定从事漂染作业,发现机械进布异常时,未采取停机处理,冒险进入旋转的滚轴部位违章操作,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二)行政处罚建议1、富群公司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卷染机移动安全防护罩、卷辊滚轴及卷布均处于敞开状态下,其移动安全防护罩与设备停机、开机未采取机械连锁装置,设备防护和作业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2、丁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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