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 10.1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18 日位于苏家屯区临湖街道的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苏家屯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工会、区监察局、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及死者基本情况1、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
2、前身为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园塑料制品厂,成立于 2014 年 1 月,注册地址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经营者姓名:鲁某亮,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号:210*00222917;2017 年 7 月 14 日成立了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投资人:鲁某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5336*,经营范围:塑料桶、塑料颗粒、塑料制品加工、制造;模具研发、加工、制造。2017 年 8 月份开始生产。企业分 A、B 班两班倒,晚 19 时早 7 时、早 7 时晚 19 时。2、死者姓名:李某性别女民族汉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胡
3、台镇身份证号:2101811*05153727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有关情况2017 年 9 月末李某到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工作,工种为吹塑机普通操作工。2017 年 10 月 17 日晚 19 时,李某所在的 A 班从晚 19 时开始接班开始工作,凌晨 5 点 40 分左右,同班工人王某维推着车从粉料房出来走到 6 号吹塑机前面时,听到和李某一同在 6 号吹塑机工作的新来女工李某英喊有人被设备夹住了,王某维跑过去看到李某的头被夹在吹塑机模具中就喊来机修林某某,机修停电后手动操作设备把李某从设备中拽了出来,李某倒在地上,王某维于 5 时 44 分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班长李某财打电话
4、向厂长徐钰皓汇报、5 时 55 分 120 急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急救后确认李某死亡。工友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了解到:沈阳某科塑料制品厂 2017 年 9 月份搬迁到大淑堡村正式生产后,临湖街道安监站没有对企业进行过安全检查,特别是在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沈阳市安全生产第六巡视组到我区巡视督导过程中,临湖街道安监站站长李某宇代表街道全程参与督导检查,并对接了 6 项问题清单,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督查组查出的临湖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的 6 项问题以督办函的形式进行了督办,临湖街道办事处没有按期及时完成整改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没有得到具体落
5、实。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李某严重违章操作,在吹塑机没有断电,机器运转的情况下,到吹塑机内取掉落的塑料瓶,被吹塑机的模具夹住头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2、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作业班次安排不合理,从业人员作业时间过长。(三)、事故性质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李某严重违章操作,在吹塑机没有断电,机器运
6、转的情况下,到吹塑机内取掉落的塑料瓶,被吹塑机的模具夹住头部,鉴于李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沈阳市某科塑料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的行政处罚。3、鲁某亮做为企业投资人没有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人民币百分之三十的罚款。4、李某宇做为临湖街道安监站站长,没有认真按照市安全生产第六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苏家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8 日的督办函及时整改落实,尽管李某宇对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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