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12”机械伤害致死事故调查报告2013 年 7 月 12 日 10 时 50 分左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致死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城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黄埭镇等部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分析事故报告、死亡人员尸检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1.苏州市相
2、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张建光,男,44 岁,身份证号码:3205861970*2736,住址:相城区东桥旺庄村(33)西浜头 100-20 号,电话:13862019925。2004 年 5 月成立,注册资金 50 万元人民币,厂房面积约 750 平方米左右,年产值 600 万人民币左右,股份制公司,主要生产:钢筋拉丝。股东周俊北:男,50岁,身份证号码:3205241963*2738,户籍地:相城区东桥新巷村 11 组姚家沿 100 号,现住址:相城区黄埭镇东桥公寓路 61 号,电话:13862580525。主要负责公司生产和管理。2.江苏省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法人:杨玉平。该厂
3、前身为 1976 年成立的大丰市大龙合金铸造厂,1996 年成立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厂址: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内,电话:0515-3752128 3753158,主要生产:喷砂涂装房、抛丸清理机、混砂机、各种耐磨合金钢、各种喷砂用弹丸等。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简要经过2013 年 5 月 28 日,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销售给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台价值 15 万人民币的“通过式抛丸机”,规格型号:Q6910。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委托代理人:陈俊,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俊北,两人签订
4、的合同,双方约定机器的安装与调试由供货方完成。2013 年 7 月 4 日,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将“通过式抛丸机”运抵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开始安装,安装完毕的抛丸机顶部距行车横梁约 10 厘米左右,事发前已进入调试。2013 年 7 月 12 日,大丰市大龙铸造机械厂委派徐瑞权给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人陆惠男、张文光等培训使用机器。10 时 50 分左右,抛丸机已将钢材除锈完毕,陆惠男(男,59 岁,相城区东桥三埂村 18 组陆家里 8 号人,从该公司成立起进入公司就从事酸洗工作,并兼职驾驶行车,期间未取得行车操作资质,目前已有 9 年左右时间)便开始操作行车吊离钢材
5、。供货方调试人员杨爱国当时在抛丸机 2/3 处平台上(成人立于 2/3 处平台明显超过行车横梁高度),行车运行至抛丸机上方时撞击杨爱国头部,致其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死者基本情况:杨爱国,男,37 岁,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众心村五组 9 号人。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12”机械伤害致死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单位生产安全管理不善,各种规章制度不严,教育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防范不力,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陆惠男的刑事责任。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1.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已责令苏州市相城区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2.请专业机构对公司生产设备(含特种设备)及生产状态进行安全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3.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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