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东市豪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12.16 起重机械相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2 月 16 日 16 时 30 分,在启东市豪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机械相关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管局牵头,监察委、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及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调查取证、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单位:启东市豪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XKE0W8B,经营场所:
2、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念五总村 10 组,法定代表人:卢利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日期:2018 年 12 月 6 日,经营范围:电动工具及配件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8 年 12 月 16 日约 16 时 30 分,卢佳豪因车间井道内钢丝绳电动葫芦发生故障,便去查看原因,成裕(系卢佳豪朋友)陪同前往。两人直接进入一楼井道,此时电动葫芦吊钩下固定的吊笼位于井道上部,卢佳豪在吊笼下面检查查看限位器,并安排成裕到井道外按压控制柜按钮,随后电动葫芦钢丝绳断裂,吊笼
3、从高处坠下,砸中井道内的卢佳豪。事发时,黄凯江目睹卢佳豪被吊笼砸中过程。事故发生后,成裕、黄凯江向周边求助后将卢佳豪从井道内抬出,并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及 110 报警,后卢利斌自行送医救治,卢佳豪到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时进行了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吕四港镇人民政府等迅速派员赴现场,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1.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卢佳豪,男,汉族,1993 年 2 月 1 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
4、原因经技术鉴定分析并结合调查取证材料,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升降设备的层门电气联锁失效,二楼行程限位故障,电动葫芦起升限位失效,致电机无法停止,钢丝绳与卷筒防护罩拉扯刮擦,并挤压在卷筒与防护罩间隙中,电机将钢丝绳拉扯断裂,吊笼坠下砸中死者。卢佳豪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未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冒险作业。(二)间接原因豪达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不到位。(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豪达公司安全生产责
5、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豪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卢佳豪,作为豪达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在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未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冒险作业,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卢佳豪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再追究其责任。2.卢利斌,作为豪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卢利斌进行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启东市豪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应吸取教训,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切实贯彻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教育,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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