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3.15”一般爆喷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2020 年 03 月 15 日上午 10 时 40 许,锦州市太和区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在干混硼化铬原料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爆发性喷溅(简称:爆喷)事故,事故造成现场两名操作人员当场死亡。2020 年 7 月 7 日区政府审核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锦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3.15”一般爆喷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太政发202019 号),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我局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牵头组成锦州震旺金属粉末
2、有限公司“3.15”一般爆喷事故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3.15”一般爆喷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2021 年 2 月 4 日,依据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区政府组成了由太和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太和区公安分局、太和区总工会、太和区纪律监查委员会、太和区大薛街道办事处及 2 名生产安全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评估组,通过集体谈话、个别询问、现场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核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一)评估组成员太和区应急局:石宁周伟李久洋刘翀成郭洪丽
3、太和区总工会:鲁文超王旭太和区纪律监查委员会:孙强杨蕴嵬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孔凡佳太和区大薛街道办事处:李洋作锦州市安全生产专家:曹宪荣刘拓(二)评估内容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三)评估方法1.召开评估工作专题会,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2.听取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3.调阅对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4.专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组评估意见;5.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太和区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 2020年 7 月 13 日在太和区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共对 1 个事故责任单位、2 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执行到位。(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1、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淼,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5、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淼给予经济处罚。2、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安全员刘金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利用业余时间管理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冶金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制止、纠违章作业,未对企业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告知,未编制混料作业爆喷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刘金辉安全员资格。(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安全生产
6、法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及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准备不足,未针对生产物料及工艺风险特点准备干砂或干燥石墨粉及灭火器材;未编制混料作业爆喷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给予经济处罚。2020 年 7 月 7 日,太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3.15”一般爆喷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0 年 7 月 7 日,经太和区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按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太应急罚2020执法-003 号),对其处以 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 2021 年 1 月 28 日,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的时限足额缴纳了罚款,2021 年 1 月 29 日,经太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并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锦州震旺金属粉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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