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机倾覆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通过对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分析汇总发现,90%以上的塔机倾覆事故的直接原因均与安装、拆卸和操作人员行为有关。说明塔机使用的相关从业人员存在对塔机安全要求不熟悉、不重视、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错误操作方法认识不足等问题,且这些问题并不复杂,易于理解和掌握。根据塔机管理要求规定,作业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但目前这项工作大多流于形式,交底效果不理想。因此,创新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方式,提高实效性和针对性,对减少事故发生会有较大的现实意义。1 塔机倾覆事故直接原因的汇总分析1.1 事故发生共性原因塔机倾覆事故时机可以分为使用阶
2、段和安装拆卸阶段。笔者参加了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对省内事故发生原因分析研究工作,从近 5 年来省内外发生的大量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来看,其引发事故原因特点如下。1、事故原因简单 大多数事故发生原因的确定并不需要深层次的专业知识,原因十分简单,只要我们重视塔机日常管理,就能避免许多事故发生。2、事故原因重复 大多数事故原因类同,同样原因的事故重复发生。说明塔机安装拆卸和操作的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3、事故原因可控 原因分析表明,至少有 90%塔机倾覆事故发生原因为塔身标准节大面积的陈旧裂缝、顶升时悬空结构支承部位(如爬爪座)裂缝、变形等,以及塔机基础承台做小等问题。这些问题均是安全规程中的
3、控制项目,排查十分简单,不需要专业仪器设备,相关从业人员均可有效管控。1.2 多起事故直接原因分析1、标准节裂缝 塔身根部标准节发生裂缝,最高附墙处塔身标准节发生裂缝,塔身加强标准节和普通标准节过渡的普通标准节发生裂缝,塔身加强标准节和普通标准节过渡的普通标准节安装前就存在大面积裂缝,使用 1 个月后致塔机倒塌。2、顶升时爬爪座裂缝致顶升时墩塔 顶升时,上部顶起的悬空部位重量达几十吨,均支承在爬爪座上,已存在裂缝的爬爪座在承载后裂缝快速扩展失效,悬空结构坠落。3、承力销轴搁置不到位墩塔 顶升时,承力销轴搁置不到位,搁置板处挤压变形,销轴滑落致上部悬空结构坠落。4、基础承台严重做小至基础稳定性不
4、足 基础承台严重做小,基础桩承载力不足沉降,桩钢筋与承台钢筋无可靠锚固。基础承台严重做小,造成塔机使用中最不利工况时倾覆。2 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应对措施上述事故发生原因虽然是众多事故原因的一部分,但却占了全部事故的 90%。该类事故的直接原因均由于操作不当引起。所以,提出预防该类事故重复发生的针对性应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降低塔机事故发生率具有积极的作用。2.1 创新安全技术交底方式安全技术交底是安装、拆卸和操作人员熟悉、了解作业对象塔机、作业安全要求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安全技术交底严重流于形式,交底表单内容造假,被交底人签名代签,失去了交底的应有作用,更无法指导实际作业。所以,必须对交底
5、的形式、执行情况引入监督机制。1、实行网络化安全技术交底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手机 APP的方便性,创建塔机安装、拆卸、操作安全技术交底云平台,由被交底人自主学习收交底内容,实名制操作,保证每位上岗人员都得到有效交底。交底内容设必懂题和知会题,进行网上答题。对于与倒塔事故有直接关连的必懂题必须全部答对方可进行实际操作。2、建立交底监督机制 在网络交底合格的前提下,进行单个安拆或操作作业的上岗前交底工。交底人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承担,施工单位安全员参加,监理员监督交底过程,见证交底和签名过程,影像留存,确保交底的真实性。2.2 创新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随着建设行业科技的进步和建筑工业化的推进,常用
6、塔重机的规格、型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几十年一贯采用的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已不再适应目前实际的需要。因此必须对交底的内容进行重新核对编制,以提高有效性和针对性。1、交底内容必须针对作业对象设备的型式、结构特点,使被交底人掌握作业对象的工作原理和安全要点。2、应结合占比较大的常见简单型塔机事故引发原因,来充实交底内容。使得被交底人了解该类事故的引发原因,以及在实际作业时的借鉴作用,明白事故的后果,知道不当操作与自身安全的关系。在作业时确保自身安全这个最低要求下,切实做好安装前对塔机主要承力部位和基础的检查。掌握检查方法、检查位置和检查重点。3、交底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制范本。采用文字、图片、影像、动画等形式,深入浅出,以达到最好效果。当前,塔机安全使用的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许多年限较长的塔机在大量投入使用,标准节裂缝发生率显著升高,严重威胁建设工程的安全。通过安全技术交底的创新,有效提高塔机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杜绝盲目作业、冒险作业,彻底改变作业人员自身置于不安全状态但却毫不知晓的现状。对自已负责、对社会负责,必定会对降低塔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起到积极作用。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