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2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3 月 22 日 14 时 36 分许,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山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 1 人死亡。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 15 时 34 分接到鸿山街道安监办电话报告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的规定,受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为组长
2、单位,公安新吴区分局、新吴区监察局、新吴区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吴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名称: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坊兴路 8 号法定代表人:周福海注册资本:104000 万元整成立
3、时间:2001 年 10 月 19 日经营范围: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复合材料的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是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鸿山工厂(以下简称亚太公司鸿山厂),位于鸿山街道鸿祥路和里河路交界处,该工厂 2013 年立项建设,目前建设基本完成。2015 年亚太公司董事会任命彭某某为工厂总经理。二、事故相关设备概况事故设备为 C1800L 全自动铝棒车削机床,该设备由江苏亚太霍夫曼金属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生产,2016 年 12 月开始到亚太公司鸿山厂安装,2017 年 3月 13 日,霍夫曼完成安装并向亚太公司鸿山厂提出试车,2017 年 3 月 20 日,亚太公司鸿山厂同意试车
4、要求,提供试车原料并安排检验员检测产品。三、事故经过2017 年 3 月 22 日,按亚太公司鸿山厂试生产计划,公司检验员郑某对 C1800L 全自动铝棒车削机床生产的产品铝棒(直径:200 毫米;长:400 毫米;重:40 公斤)进行检测以检验该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至下午 2 时 36 分,郑某进入设备收料端卸料机械臂下方,测量收料筐内的产品时,被下行的卸料机械臂压住受伤,后送无锡新区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四、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该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5 万元人民币。死者概况:郑某,性别:男,年龄:26 岁家庭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李台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4
5、222*012生前为亚太公司鸿山厂检验员,于 2016 年 8 月进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1、作业人员违反设备操作手册进入设备收料端危险区域作业。2、设备危险区域未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二)间接原因1、亚太公司鸿山厂主要负责人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 C1800L 全自动铝棒车削机床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造成事故的人员违章和设备安全缺陷。2、亚太公司危险源辨识不全,未将 C1800L 全自动铝棒车削机床纳入危险源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亚太公司未向检验员如实告知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6、及检验员正确的工作范围,致使检验员对待检区的地点认识不清。4、亚太公司人员及霍夫曼人员在 C1800L 全自动铝棒车削机床区域作业,亚太公司未明确与霍夫曼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霍夫曼在设备调试与试生产期间,设备未交付亚太公司的情况下,未承担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亚太公司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手册的培训,造成亚太公司人员对设备危险性认识不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混乱,设备试运行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亚太公司鸿山厂检验员郑某安全意识薄弱,违章进入设备危险区域作业,致其被机械臂压住,受伤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2、在试车过程中,亚太公司未明确与霍夫曼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未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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