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22”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2 月 22 日 11 时 10 分左右,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钻工宋某生(男,56 岁,身份证号210303*4,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在操作摇臂钻床作业时,不慎衣服被钻杆绞缠,随之身体随钻杆旋转,导致双臂被铰断,当即死亡,造成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西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开发区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聘请专家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09 年2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双台路 37 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友。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机械加工;铆焊加工;减速器、联轴器制造;建筑机械设备、矿山冶金设备、电气设备销售。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坐落于鞍山市
3、铁西区双台路 37 号。该公司有主厂房一座,位于厂区北侧。厂房为东西向,分为南北两跨,南跨为机械加工区域,各类机床东西向分列,其中一台摇臂钻床(事故机床)位于厂房中部。勘查现场时,摇臂钻床处于停机状态,一件正在加工的工件固定在卡盘上,用于钻削的钻头已折断,嵌入在工件内。工件下方放置一把手锤(工具)。死者穿戴的鞋、帽、手套散落在摇臂钻床四周。死者尸体移至摇臂钻床的西南侧地面上。摇臂钻床停机前,钻头设定的旋转速度为 250 转/分。三、摇臂钻床基本参数型号:308025最大钻孔直径:80mm跨距:2500mm380V50Hz机床满载电流:25A最大电动机额定电流:15A总开关断流能力:6000A出
4、厂编号:B50701046-07-10生产厂: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午,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加工车间员工正常工作。11 时 10 分左右,该车间主任、兼职安全员马某伟正在划线平台处(划线平台位于摇臂钻床的西南侧),与他人沟通图纸上的一些技术问题,忽然听到“咣当、咣当”的响声,抬眼望去,见钻工宋某生(死者)被绞缠在摇臂钻床的钻杆上,整个身体随钻杆的转动而旋转,马某伟立即跑过去,将摇臂钻床的电源关闭。此时,宋某生已被甩出,双臂已被铰断,甩向摇臂钻床东侧约 1.5m 左右,面朝上,头向北,脚向南。从现场的监控录像可见:11 时 10
5、分左右,钻工宋某生正常在摇臂钻床岗位工作,摇臂钻床旁无其他人员。摇臂钻床正在进行钻孔作业(开机状态),宋某生在摇臂钻床钻杆旁弯下腰时,突然整个身体被钻杆绞缠,随钻杆的转动而旋转,旋转数周后,被甩离钻杆。马某伟将摇臂钻床的电源关闭后,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友。大约半小时左右,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经医生检查,宋某生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企业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铁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及指导善后处理工作。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加工的工件钻孔处下方有一把手锤(常用工具
6、),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当时,钻工宋某生在没有停机的情况下,在钻杆旁弯下腰(疑似捡拾手锤),身体被转动的钻杆绞缠旋转不能脱身,导致双臂被铰断,甩离钻杆而死亡。宋某生违反了该公司摇臂钻安全操作规程第 1 条:“使用摇臂钻,严禁带手套。操作者的身体严禁与设备近距离接触,至少保证 1 米距离”和第 9 条:“装卸工件或夹具及检查等需要近距离接触钻头时,必须将设备关停并将横臂移开,同时注意周围的人及物,以防发生碰撞事故。”的规定。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鞍山市捷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之规定。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到位,致使钻工宋某生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低下,在没有停机的情况下,靠近钻杆旁弯腰捡拾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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